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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4民初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林西县十二吐乡人民政府与刘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西县十二吐乡人民政府,刘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4民初430号原告:林西县十二吐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林西镇南街。法定代表人谢某,系该乡镇长。被告:刘某,男,195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原告林西县十二吐乡人民政府诉被告刘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依法由审判员江振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起诉后被告下落不明,不宜使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江振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湛剑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