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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2执5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孙铭禹、张永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铭禹,张永良,浙江绍兴无极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2执5754号申请执行人孙铭禹,男,198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执行人张永良,男,196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执行人浙江绍兴无极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斗门镇富陵村。法定代表人张永良。原告孙铭禹与被告张永良、浙江绍兴无极服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日作出的(2015)��越商外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规定:被告张永良、浙江绍兴无极服装有限公司共同归还原告孙铭禹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自2013年11月30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因被告未按判决书履行,故原告于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暂无被执行人的下落,且被执行人涉案众多,经向辖区银行、工商、房地产、车管等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相应银行存款余额可供执行,亦无车辆、房地产等财产登记信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602执575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平代理审判员  姜卫东代理审判员  陈 滨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范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