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执4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广州大龙广告有限公司与深圳中民长者投资管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大龙广告有限公司,深圳中民长者投资管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执4003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大龙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西三村开发路2号F10,组织机构代码06815690-9。法定代表人方德强。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见明,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深圳中民长者投资管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西三村开发路2号F10,组织机构代码305934330。法定代表人利晔。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州大龙广告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中民长者投资管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6)深仲裁字第61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403680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并通过深圳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平台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证,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本院做出了查证结果通知书,并送达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以供执行。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振宇审 判 员 白田甜代理审判员 黄泽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邓 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