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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6民初1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张衡与张华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衡,张华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1729号原告:张衡,男,199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恒玉,夏邑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张华祥,男,1960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原告张衡与被告张华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张华祥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而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张华祥准确的送达地址,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衡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退回原告张衡。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治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