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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执2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永乐、洪娥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永乐,洪娥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2307号申请执行人陈永乐,男,1986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洪娥香,女,196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7民终51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洪娥香在金融机构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洪娥香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22286元至义乌市人民法院指定帐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郑健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聚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