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8执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尹春云、李顺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春云,李顺春,周双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8执176号申请执行人尹春云,男,1978年1月27日出生,土家族,个体工商户,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李顺春,男,1974年2月25日出生,土家族,个体工商户,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周双艳,女,1975年6月5日出生,土家族,自由职业,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尹春云与被执行人李顺春、周双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本院已生效的(2016)鄂0528民初6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李顺春、周双艳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尹春云借款10万。执行中被执行人周双艳同意用其经营的长阳顺春核桃专业合作社在本县贺家坪镇财政所的林业救灾资金补偿款300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尹春云抵偿债务。余下部分因被执行人李顺春现下落不明,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尹春云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鄂0528民初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礼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毛 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