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2民初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刘颖诉崔立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颖,崔立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602民初922号原告:刘颖,女,197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被告:崔立阳,男,1976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庆安县。原告刘颖与被告崔立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颖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崔立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颖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与被告崔立阳离婚;2.请求判决婚生男孩崔贺鸣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至崔贺鸣18岁止;3.双方财产归各自所有;4.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1997年经人介绍相识,1998年6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崔贺鸣。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崔立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1997年经他人介绍相识,于1998年6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崔贺鸣(2000年12月30日出生)。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原、被告双方结婚多年并育有一子,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虽原告在庭审中坚称,双方感情已经破裂,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无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被告双方应珍惜多年建立的感情,相互体谅和关爱,正确处理夫妻之间产生的矛盾,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共同营造和睦的家庭氛围。综上,原告刘颖要求与被告崔立阳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颖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刘颖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旭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