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305刑初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秦某霞、王某礼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一审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礼,秦某霞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305刑初556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告人 信息 被告人王某礼,男。 被告人秦某霞,女。 两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16年11月30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以深南检刑诉〔2017〕5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礼、秦某霞犯介绍卖淫罪,建议对两被告人判处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王某礼、秦某霞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 本院意见 被告人王某礼、秦某霞构成介绍卖淫罪。两被告人共同犯罪,所起作用相当,本院不予区分主、从犯。两被告人具有认罪态度好的从轻处罚情节。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 判决 一、被告人王某礼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30日起执行至2017年5月2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秦某霞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30日起执行至2017年5月2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何湘波 二○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董硕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