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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02民初3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张翔诉曹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翔,曹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02民初3418号原告张翔,男,197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被告曹洪,男,197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张翔诉被告曹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告张翔在向本院起诉后,无法提供被告曹洪详细的送达地址,致使本院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本院认为,原告在起诉时应当有明确的被告,而在本案中,原告张翔无法提供被告详细的送达地址,应视为无明确的被告,不符合起诉的条件,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翔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13元,退还原告张翔。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 蓉人民陪审员  谢伟民���民陪审员曾庆懂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