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3民初1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刘涛与青岛颂宏电力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涛,青岛颂宏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3民初1444号原告:刘涛,男,汉族,户籍所在地青岛市李沧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学恭,青岛李沧铭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青岛颂宏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刘正文,职务经理。原告刘涛与被告青岛颂宏电力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6万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以10万元为本金,按月息20%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在2014年5月21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借期一年,年利率20%。到期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无果,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联系方式和送达地址均无法送达,原告也未于本院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告的其他联系方式或确切地址,导致本院无法送达,本案的诉讼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涛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0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任 臻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源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