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4执恢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樊发权与赵建借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发权,赵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4执恢52号申请执行人樊发权,男,汉族,生于1976年6月5日,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被执行人赵建,男,汉族,生于1985年7月8日,住四川省崇州市。关于申请执行人樊发权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建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崇州民初字第149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赵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建在中国工商银行成都温江来凤路支行处帐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上的存款4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雷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