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22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鞠文刚与曹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鞠文刚,曹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5民初22913号原告:鞠文刚,男,197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永坤,上海济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军,男,198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鞠文刚与被告曹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原告申请,本院出具财产保全裁定,冻结曹军银行存款人民币(币种下同)190,8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鞠文刚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永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鞠文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曹军归还借款18万元;2、偿付原告借款利息6,480元;3、被告支付自2017年1月1日至实际还款日止逾期还款利息4,320元(暂计)。事实和理由:双方系邻居,相识多年。2016年5月始,被告因资金周转陆续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现金、银行转账、支付宝、微信转账方式借给其金额共计18万元。后被告于2016年10月31日向原告出具借条(日期落款提前至起借日2016年5月25日),约定6个月内归还。届期,被告未按约归还原告借款,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故请求判如所请。被告曹军未具答辩意见。审理中,原告放弃第二项诉讼请求,��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以18万元本金,从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照月息千分之十二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经审理,本院查明,2016年5月开始,原告陆续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宝、微信转账等方式交付被告钱款,同时交付案外人赵磊钱款。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主要内容为:“本人曹军因生意周转向鞠文刚借款18万元,借款期限6个月,月利率千分之六,到2016年年底前本息一并还清,如到期未还清,按月利率千分之十二计算”。该借条落款日期2016年5月25日。原告提供的调查笔录载明,受调查人赵磊认可其收款系替舅舅曹军收款,款项被曹军拿走。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条、转账凭证、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以保证合同目的实现。被告未举证已归还借款,故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双方之间的借条,原告放弃借期内利息,系权利的自我处分,本院予以照准;届期后,被告未按约还款,原告主张从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照月千分之十二计算的逾期利息,符合法定标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应诉,可能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曹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鞠文刚借款18万元;二、被告曹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以上述借款为本金,从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月利率千分之十二计算的逾期利息。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1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058元,由被告曹军负担。财产保全费1,474元,由被告曹军负担。被告曹军负担之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姜灵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