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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3执恢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李杰、青岛李沧允升爱心养老院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杰,青岛李沧允升爱心养老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3执恢158号申请执行人:李杰,女,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委托代理人:刘月波,山东聚享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青岛李沧允升爱心养老院,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程晓谟。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2016)鲁02终1489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支付了案款人民币53525元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超过上述数额的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均自愿放弃并同意按执结方式结案。本案执行费703元已收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02终148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恒义审 判 员  杨美生代理审判员  刘寅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曲小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