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03执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李庆惠、吴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庆惠,吴健,吴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03执150号申请执行人:李庆惠,男,196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被执行人:吴健,男,198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福绵区。被执行人:吴玉,女,198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福绵区。本院在执行李庆惠与吴健、吴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2016)桂0903民初95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划拨了吴玉在银行的存款11098.77元,并促使双方于2017年4月21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李庆惠同意被执行人吴健、吴玉分三期还清剩余部分借款,在分三期收取被执行人吴健、吴玉29300元后自愿放弃其他款项,并同意结案,即吴健、吴玉2017年7月底前支付10000元,2017年10月底前支付10000元,2018年1月底前支付9300元。因双方约定余下款项的还款期限未到,且申请执行人李庆惠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吴健、吴玉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李庆惠有权申请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 贤审判员 李凌锋审判员 黄 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杜春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