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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5民初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纪明升与温州建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明升,温州建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5民初584号原告:纪明升,男,汉族,农民,住招远市张星镇。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英(原告之妻),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兰丰战,山东嘉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州建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法定代表人:欧阳亦渺,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相,男,汉族,居民,住浙江省苍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洪卫,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纪明升与被告温州建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纪明升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明升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纪明升负担。审判员  曹学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