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3执1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魏春静与薛辉、侯蕴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春静,薛辉,侯蕴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3执1584号申请执行人:魏春静,女,1974年4月30日生,汉族,住大连金州新区。被执行人:薛辉,女,1980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大连金州新区。被执行人:侯蕴东,男,1974年6月24日生,汉族,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春静与被执行人薛辉、侯蕴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二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经网络查询无银行存款、无房产、工商、证券和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此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宝泉执行员 汪德怀执行员 那 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