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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民终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唐某与冼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冼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民终4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冼某,女,1961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某,男,195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上诉人冼某因与被上诉人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6)湘1202民初35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委托一审法院即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2日向上诉人冼某送达了《上诉催费通知》,通知其收到该通知后的7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费,上诉人冼某于2017年2月22日签收通知书。但在规定期限上诉人既未交纳上诉费用,又未申请诉讼费用缓、减、免。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冼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曹家红代理审判员  向杉杉代理审判员  尹 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向玉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