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781执恢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张永茂与刘友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茂,刘友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3民初1891号原告崔跃,男,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被告南阳大统集团金马特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荣华,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梅建国,河南汉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崔跃与被告南阳大统集团金马特商贸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雅丽审 判 员  相庆磊人民陪审员  刘 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