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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1刑初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徐兴胜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兴胜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111刑初380号公诉机关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兴胜,男,1994年9月29日出生,云南省宣威市人,住云南省宣威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2月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以官检公一科刑诉(2017)3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兴胜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以官检公一科量建(2017)267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判处被告人徐兴胜二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24日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安群蕊出席法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兴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21日1时许(当庭变更指控),被告人徐兴胜饮酒后驾驶云A*DQ**号“五菱”牌普通货车行驶至昆明市渔村“昆明官渡农村合作银行”门前路段时,与其他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被民警查获。经检验,其静脉血样中乙醇成份含量为198.53毫克/100毫升。另查明,被告人徐兴胜持C1类准驾车型驾驶证。经责任认定,被告人徐兴胜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徐兴胜与事故对方车主龙某达成赔偿,并已按协议支付车辆维修赔偿款156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徐兴胜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徐兴胜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兴胜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徐兴胜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徐兴胜醉酒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负全责,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徐兴胜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其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对于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幅度,被告人徐兴胜表示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意见公正适当,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徐兴胜有一定悔罪表现,且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兴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宁丽荣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程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