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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民辖终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焦作市绿源热力有限公���、崔峰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焦作市绿源热力有限公司,崔峰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民辖终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市绿源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恩村乡墙南。法定代表人��谢梓茂,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青叶,河南敬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峰,男,198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委托代理人:张国威,河南华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焦作市绿源热力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崔峰股权转让协议纠纷一案,不服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7)豫0811民初2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焦作市绿源热力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股权转让协议涉及的股权系上诉人的股东寰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收购,因此,上诉人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寰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西藏××新区,该区属于拉萨市堆龙德庆县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堆龙德庆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寰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并��本案当事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峰向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市绿源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山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裴永胜审判员  胡永平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琨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