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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恢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孟大帅、河北溯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大帅,河北溯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恢270号申请执行人:孟大帅,男,198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深州市。被执行人:河北溯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安东路145号西美五洲大厦19层。法定代表人:张秋兰,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孟大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北溯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定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并已按和解协议全部履行,故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1102民初34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迎坤审判员  宋明亮审判员  张志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于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