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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6执3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陈玉龙、齐自芹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玉龙,齐自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3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玉龙,居民。被执行人齐自芹,居民。本院在执行陈玉龙与齐自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邑县人民法院(2016)鲁1326民初47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贵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