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2民初2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彭水县诚信建材供应站与重庆市良元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水县诚信建材供应站,重庆市良元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2民初2584号原告:彭水县诚信建材供应站,住所地重庆市彭水县汉葭街道沙坨社区豆芽湾沙坨街**号,注册号500243602132126。经营者:邓雪梅,女,1989年12月22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彭水县。被告:重庆市良元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东段28号。法定代表人:徐廷兵,该公司经理。原告彭水县诚信建材供应站(以下简称诚信建材站)与被告重庆市良元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良元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缺席审理。原告诚信建材站的经营者邓雪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良元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诚信建材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22691.6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个体工商户,主要经营建材、五金的批发与零售。被告为承建重庆市彭水县三江口水利枢纽大坝工程设立三江口1标段项目部,并向原告采购钢材。2015年10月1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往来余额确认单》,确认未付钢材款余额为42697.32元。事后,被告付款20000元,余款未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判决。被告良元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在承建重庆市彭水县三江口水利枢纽大坝工程期间,设立了三江口1标段项目部。2015年6月13日,被告设立的三江口1标段项目部向原告采购钢材,共计货款42691.6元。2015年10月1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往来余额确认单》,确认未付钢材款余额为42697.32元。该确认单因计算错误比实际供货金额多计算了5.72元。在原告向被告供货时,被告已付货款20000元,尚欠原告货款22691.6元经原告多次催收未付。原告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庭审调查中当事人的陈述,原告提交的出库单、《往来余额确认单》等证明材料在案佐证,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审理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向被告供货后,被告经原告多次催收未付清原告货款,属违约行为,应承给付原告尚欠货款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重庆市良元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彭水县诚信建材供应站货款22691.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被告重庆市良元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 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国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