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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3执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张红与沈阳尚诚建筑工具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红,沈阳尚诚建筑工具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03执486号申请执行人:张红。委托代理人:李兴星,辽宁腾昱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上诉或反诉,代取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沈阳尚诚建筑工具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法定代表人:朱玉山,该××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剑萍,该××员工。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上诉或反诉,代取法律文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红与被执行人沈阳尚诚建筑工具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6)辽0103执486号,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6万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上述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张红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董立军代理审判员  张晓飞代理审判员  贾 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侯 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