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33民初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林霞与龚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霞,龚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33民初246号原告:林霞,女,汉族,1972年7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被告:龚建,男,汉族,1972年5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原告林霞诉被告龚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林霞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0元,由原告林霞承担。审判员 王 建 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立机妹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