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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33民初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林霞与龚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霞,龚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33民初246号原告:林霞,女,汉族,1972年7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被告:龚建,男,汉族,1972年5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原告林霞诉被告龚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林霞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0元,由原告林霞承担。审判员 王 建 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立机妹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