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3执恢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金庆财、范桂莲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庆财,范桂莲,金丽,金红,金涛,金环,茌平县洪屯乡张陈村第二生产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3执恢24号申请执行人:金庆财,男,汉族,1958年11月29日出生,茌平县。申请执行人:范桂莲,女,汉族,1955年5月20日出生,住址同上,系金庆财之妻。申请执行人:金丽,女,汉族,1981年1月3日出生,现住菏泽市牡丹区。申请执行人:金红,女,汉族,1982年8月17日出生,现住天津市北辰区。申请执行人:金涛,女,汉族,1983年11月1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金环,女,汉族,1988年7月3日出生,现住山东省惠民县。被执行人:茌平县洪屯乡张陈村第二生产小组。负责人:金庆民。申请执行人金庆财、范桂莲、金丽、金红、金涛、金环与茌平县洪屯乡张陈村第二生产小组集体土地租赁费分配纠纷一案,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02)茌民一初字第13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立案后交付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财产报告令。并依法预查封被执行人在茌平县洪屯镇张陈村委会的聊城电厂应支付给被执行人的土地租赁费。现因该租赁费尚未支付。其他无财产可执行。本院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茌平县人民法院(2002)茌民一初字第13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树安代审判员 王树军代审判员 刘 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宋 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