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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8民初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林杰华与林毅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杰华,林毅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8民初783号原告:林杰华,男,汉族。1984年5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平和县。被告:林毅扬,男,汉族,1990年1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原告林杰华与被告林毅扬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林杰华诉称,2016年6月8日,林毅扬向林杰华借款20000元,出具《借条》、《收条》给林杰华收执。林杰华多次向林毅扬催讨未果,故诉至本院,请求本院判令林毅扬归还本息并承担诉讼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林毅扬居住在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琼头村宫山41号,不是本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周健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赖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