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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3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林某与黄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黄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3595号原告:林某,女,汉族,1950年4月7日生,住山东省费县。被告:黄某,女,汉族,成年,住临沂市兰山区。原告林某与被告黄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林某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林某负担。审判员  王东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闫加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