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3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林某与黄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黄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3595号原告:林某,女,汉族,1950年4月7日生,住山东省费县。被告:黄某,女,汉族,成年,住临沂市兰山区。原告林某与被告黄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林某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林某负担。审判员 王东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闫加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