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02刑初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乔海洋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海洋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602刑初295号公诉机关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乔海洋,男,1976月9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22日被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4日被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4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谯检刑诉[2017]2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海洋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徐建民、检察员苏啸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乔海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30日13时许,被告人乔海洋酒后驾驶车号皖S×××××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至本市谯城区古井镇玉泉路与减王路交叉口西20米处时,与行人孙某发生交通事故,致孙某受伤。后民警将乔海洋带至亳州市人民医院抽取血液进行检测,经安徽东升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乔海洋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41.07毫克/100毫升。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乔海洋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海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30日13时许,被告人乔海洋酒后驾驶车号皖S×××××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至本市谯城区古井镇玉泉路与减王路交叉口西20米处时,与行人孙某发生交通事故,致孙某受伤。后民警将乔海洋带至亳州市人民医院抽取血液进行检测,经安徽东升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乔海洋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41.07毫克/100毫升。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乔海洋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孙某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乔海洋对被害人孙某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案证实:1、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情况及地理位置。2、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乔海洋和被害人孙某的基本情况。3、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事故车辆为被告人乔海洋妻子颜秋玲所有。4、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被告人乔海洋具有驾驶资格,准驾车型为C1。5、安徽东升司法鉴定所司法检验报告书证明:被告人乔海洋血液检出酒精含量为241.07毫克/100毫升。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被告人乔海洋承担此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孙某无责任。7、谅解书证明:案发后,被告人乔海洋对孙某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谅解。8、前科证明:证明暂未发现被告人乔海洋有犯罪前科记录。9、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乔海洋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10、亳州市交警二大队出具的说明证明:被告人乔海洋的到案经过。11、被害人孙某的陈述证明:2017年1月30日下午1点多,在古井集玉泉路上,一辆由西向东行驶的小轿车的右前轮轧住其脚脖子。驾驶员是一个喝了酒的、40岁左右的男的。事故发生后,驾驶员的媳妇随其去了医院,事情也调解好了。12、被告人乔海洋的供述证明:2017年1月30日下午2时许,其酒后驾驶其妻子所有的皖S×××××号牌小轿车沿古井集玉泉路由西向东行驶,与行人孙某发生事故,事情调解好了。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能够相互印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海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乔海洋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乔海洋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程涉峰审 判 员 颜承尧人民陪审员 刘 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袁 园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