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执18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西安××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执18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西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街办。法定代表人李××,该公司总经理。陕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路。法定代表人孙××(已故),该公司总经理。本院执行的西安××建材有限公司与陕西××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陕西××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等财产。法人孙××去世,公司目前无人管理,在法院诉讼案件较多,负债数额巨大,财产均被查封。本院依法轮候查封其房产等,现需待其他案件处理结果确定本案执行情况,故经征询申请人同意,依法先行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待条件具备时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执18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屈 娓执行员 郑继鹏执行员 陈 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小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