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5民初5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焦桂萍与陈其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桂萍,陈其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225民初5705号原告:焦桂萍,女,1963年5月5日生,汉族,住阜南县。被告:陈其高,男,1981年5月21日生,汉族,住阜南县。原告焦桂萍与被告陈其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2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审理,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本案于2017年1月19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焦桂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其高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焦桂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陈其高偿还借款1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陈其高于2015年7月20日向原告焦桂萍借款15000元,并写有借条,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拒不还款。为此起诉,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陈其高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陈其高未到庭,视为对其质证权利的放弃。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7月20日,被告陈其高向原告焦桂萍借款15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后被告拖欠不还,原告诉讼来院。本院认为,被告陈其高借原告焦桂萍款,有原告的陈述和被告陈其高出具的借条在卷,被告陈其高与原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并有效,被告陈其高拖欠不还,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综上所述,原���焦桂萍要求被告陈其高偿还借款15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其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焦桂萍借款1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公告费200元,合计375元。由被告陈其高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孟献蕴人民陪审员 刘丙远人民陪审员 刘停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雅楠(2016)皖1225民初5705号判决书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告知: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时间从本判决生效后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逾期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视为放弃权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