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执2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吴志盛与吴炳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志盛,吴炳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 �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2695号申请执行人吴志盛,男,汉族,户籍地址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吴炳发,男,汉族,户籍地址福建省南安市。申请执行人吴志盛与被执行人吴炳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0307民初732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50000元、利息30936.98元、案件受理费2100元,以上共计83036.9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吴炳发所有的价值人民币83036.98元的财产或冻结、扣划等额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郝英威执行员 黎 君执行员 刘甜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余金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