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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执2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吴志盛与吴炳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志盛,吴炳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 �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2695号申请执行人吴志盛,男,汉族,户籍地址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吴炳发,男,汉族,户籍地址福建省南安市。申请执行人吴志盛与被执行人吴炳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0307民初732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50000元、利息30936.98元、案件受理费2100元,以上共计83036.9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吴炳发所有的价值人民币83036.98元的财产或冻结、扣划等额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郝英威执行员  黎 君执行员  刘甜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余金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