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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民初2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赵明娟与代绪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明娟,代绪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2256号原告:赵明娟,女,汉族,1979年8月10日出生,住宿州市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霞,安徽云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代绪虎,女,汉族,1981年3月20日出生,住宿州市灵璧县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明娟诉被告代绪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明娟于2017年4月20日向法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代绪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明娟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明娟撤回对被告代绪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30元,保全费1000元,由原告赵明娟承担。审判员  梅厚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思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