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民初2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赵明娟与代绪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明娟,代绪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2256号原告:赵明娟,女,汉族,1979年8月10日出生,住宿州市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霞,安徽云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代绪虎,女,汉族,1981年3月20日出生,住宿州市灵璧县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明娟诉被告代绪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明娟于2017年4月20日向法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代绪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明娟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明娟撤回对被告代绪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30元,保全费1000元,由原告赵明娟承担。审判员 梅厚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思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