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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8民初2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滑冬生与天津市力特威起重设备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滑冬生,天津市力特威起重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8民初2485号原告滑冬生,男,197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天津市静海区人,住天津市静海区独流镇和平街东升胡同**号。被告天津市力特威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静海区梁头镇孙庄子村西。组织机构代码:06402172-4。法定代表人刘杰,职务经理。原告滑冬生诉被告天津市力特威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滑冬生撤回对被告天津市力特威起重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赵彩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周丕岳书 记 员 王 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