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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25民初1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段令国与李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令国,李超,济南祺盛运输有限公司,胡新峰,乐陵市运输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25民初1929号原告:段令国,男,1986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乐陵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苗苗,山东融冠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程,山东融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超,男,1971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春娟,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倩倩,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济南祺盛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商河县。法定代表人:李长习,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春娟,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倩倩,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胡新峰,男,1989年6月27日生,汉族,住德州市庆云县。被告:乐陵市运输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乐陵市。法定代表人:王玉来,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述博,山东胜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汤楠,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颖哲,公司员工。原告段令国诉被告李超、济南祺盛运输有限公司、胡新峰、乐陵市运输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审查,原告段令国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段令国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文人民陪审员  杨化忠人民陪审员  呼志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