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7民初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3
案件名称
胡建军与郭刚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建军,郭刚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7民初762号原告:胡建军,男,196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被告:郭刚,男,49岁,筠连县自来水公司职工,住四川省筠连县。原告胡建军与被告郭刚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胡建军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建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建军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胡建军承担。代理审判员 曹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