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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7民初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3

案件名称

胡建军与郭刚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建军,郭刚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7民初762号原告:胡建军,男,196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被告:郭刚,男,49岁,筠连县自来水公司职工,住四川省筠连县。原告胡建军与被告郭刚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胡建军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建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建军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胡建军承担。代理审判员  曹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