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2民初4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周春娥与韩莲明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春娥,韩莲明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2民初4727号之一原告:周春娥,女,197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香玲,三门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巧瑛,三门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莲明,女,196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原告周春娥与被告韩莲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24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春娥撤诉。案件受理费2760元,减半收取1380元,保全费1170元,合计2550元,由原告周春娥负担。审 判 员 叶春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吴琼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