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622刑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永香非法制造毒品原植物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巧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巧家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香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622刑初86号公诉机关巧家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永香,女,1963年1月4日出生于云南省巧家县,住巧家县。因本案于2017年1月14日被巧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被巧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13日被巧家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4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巧家县人民检察院以巧检公诉刑诉[2017]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永香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二○一七年四月十七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巧家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言学祝,被告人张永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巧家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永香在巧家县XX镇XX村XX社自家地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2017年1月12日被巧家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清点,张永香非法种植的毒品原植物共1535株。另查明,因被告人张永香患病,2017年1月14日昭阳区看守所予以拒收。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永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证人安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平面(方位)示意图、照片,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铲除毒品原植物记录,毒���原植物检验报告书,诊断报告单,拒收证明,户口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永香非法种植罂粟1535株的行为,符合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处罚。被告人张永香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较好,可以从轻处罚。为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综合全案,对被告人张永香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符合法律规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永香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㈠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永香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荀志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 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