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22执3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尹金宝、梅法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金宝,梅法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22执3928号申请执行人尹金宝,男,196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被执行人梅法林,男,195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尹金宝与被执行人梅法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28000元(不含迟延履行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查明:1、查询了被执行人梅法林银行存款情况户,查无开户信息。2、查询了被执行人梅法林车辆、不动产等登记信息,无车辆、不动产等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522执392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施前平审判员 杨 辉审判员 王振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彬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