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2民初5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都支行与张淮、黄虹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都支行,张淮,黄虹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2民初5789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都支行,住所地:南昌市洪都北大道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858376631X。主要负责人:刘忠,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瑶,该支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许玲,该支行员工。被告:张淮,男,1961年1月24日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被告:黄虹,女,1961年5月20日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都支行与被告张淮、黄虹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都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回原告165元。审 判 长 齐进斌人民陪审员 涂 林人民陪审员 彭 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