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903民初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郑国苹诉李培生探望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国苹,李培生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903民初189号原告郑国苹。被告李培生。原告郑国苹诉被告李培生探望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国苹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培生经合法传唤未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6月23日,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双方自行到桃山区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协议约定婚生子李某某由被告抚养。后原告每次要求探望婚生子均被被告无理拒绝,严重影响了原告与李某某的母子亲情,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准予原告每月探望婚生子李某某一次,寒暑假由原、被告轮流抚养;2、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主体身份适格;2、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经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由被告方抚养。被告李培生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及提交证据。本院经审查核实,认证如下: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份,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故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通过以上证据的分析与确认及原告的当庭陈述,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4年6月23日在桃山区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双方关于子女抚养事宜约定为:婚生子李某某(2009年4月1日出生)抚养权归被告,现原告以被告拒绝其探望李某某为由,诉至本院,要求行使探望权。本院认为,父母离婚后,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原、被告离婚后,原告郑国苹虽然不直接抚养婚生子李某某,其作为母亲,仍然有探望李某某的权利。故原告请求探望婚生子李某某的主张,应予支持。关于原告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地点如何具体确定,本院从有利于培养孩子的身心健康,促进与母子感情交流的目的考虑,确定原告的探望权为逗留式的探望权为宜,即由探望人接走子女,并按时送回子女。李某某现为在校学生,原告探望应以不影响孩子生活、学习为前提,故其要求每月一次探望适宜,探视时间为每月最后两天法定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原告要求每年的寒、暑假原、被告轮流抚养的问题,本院认为,为了孩子的身心健康和相对稳定的生活环境,综合原被告双方的实际情况,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李培生经合法传唤未出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本案可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郑国苹自本判决生效后在每月最后两天法定节假日或法定休息日的前一日或此两日期间到被告李培生居住地接婚生子李某某实施探望,于前述两日的第二日晚8时前将李某某送回被告居住地;二、驳回原告郑国苹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被告李培生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间为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审判员 郎 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田秀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