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91执31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张鹏飞、马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鹏飞,马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91执31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鹏飞,男,1987年2月24日出生,回族,居民,户籍地菏泽市,现住址。被执行人马涛,男,1974年3月24日出生,回族满市民,住菏泽市,(原花乡酒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791民初226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马涛银行存款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葛广科审判员 杜永刚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秋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