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583执17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XX龙、戴俊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龙,戴俊杰,苏碰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3执17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XX龙,男,197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阮志强、洪开通,福建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执行人戴俊杰,男,197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苏碰美,女,197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92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6日向被执行人戴俊杰、苏碰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戴俊杰、苏碰美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XX龙借款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1月25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50元、执行费人民币2900元,但被执行人戴俊杰、苏碰美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1、于2016年5月6日、11月18日、2017年2月23日,查询被执行人戴俊杰、苏碰美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戴俊杰、苏碰美有银行存款,本院已依法扣划戴俊杰、苏碰美银行存款116452.74元并已发放给申请人XX龙;2、被执行人戴俊杰、苏碰美各有南安市房产登记信息一则,已被本院依法查封,无车辆登记信息;3、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将被执行人戴俊杰、苏碰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予以信用惩戒并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现因被执行人戴俊杰为南安光前医院医生每月有固定工资,逐月扣划需要较长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景山审 判 员  潘阿瑶代理审判员  尤松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朱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