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刑初2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麦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麦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轻刑快审专用) (2017)粤0306刑初2218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麦某,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7年1月24日被羁押,2017年2月7日被取保候审。现未在押。 辩护人章丰才,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刑诉〔2017〕10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 辩护意见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2017年01月24日00时40分许,被告人麦某饮酒后驾驶粤BXXXXX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光明新区振明路162号路段时,该车车身右侧与由张某停放路边的粤BXXXXX号车左后侧发生碰撞,后该车往前车头与前方由徐某驾驶的粤BXXXXX号小车车尾发生碰撞,车头右侧与由黄某停放在路边的粤VXXXXX号车头右侧发生碰撞,造成四车部分损坏、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麦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徐某、黄某不负事故责任。该事故已与徐某、张某、黄某达成赔偿谅解协议。执勤民警对麦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42mg/100ml,随后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检验,被告人麦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9.74mg/100ml。 本院意见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具有自愿认罪的从轻情节。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判 决 被告人麦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黄耀东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梦莹(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