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执恢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马艳、孙善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艳,孙善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恢41号申请执行人:马艳,女,1974年4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孙善璋,男,1967年10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申请执行人马艳被执行人孙善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定远县人民法院(2017)皖1125执恢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俞 斌审判员 刘发扬审判员 陈汇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谢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