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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32民初1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王文振与徐保东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振,徐保东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1544号原告:王文振,男,汉族,农民,住梁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方智忠,山东求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保东,男,成年,汉族,农民,住梁山县。原告王文振与被告徐保东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2017年4月24日,原告王文振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文振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文振负担。审判员 刘 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晓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