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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3民初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李学顺与田彦坤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顺,田彦坤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3民初304号原告:李学顺,男,195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浚县。被告:田彦坤,男,1979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学顺诉被告田彦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学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学顺负担。审 判 长  屈克勇代理审判员  高 静人民陪审员  田治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芳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