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91民初32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大连豪森今日自动化有限公司与郑德章解除查封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豪森今日自动化有限公司,郑德章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91民初3298-1号原告:大连豪森今日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营城子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孙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广欣,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德章,男,1969年8月6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庄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颖慧(系被告妹妹),女,1971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受理了原告大连豪森今日自动化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德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向本院申请对原告的财产进行保全。依被告的申请本院作出(2016)辽0291民初329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原告的银行存款74000元(开户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账号:532020100100180294),担保人郑颖慧以银行存款50000元为该次保全提供了担保(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账号:21060024815825)。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审结之后,原告已经向被告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于2017年4月18日向被告汇款63456.65元。故原告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原告大连豪森今日自动化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4000元的冻结(开户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账号:532020100100180294);二、解除对担保人郑颖慧银行存款50000元的冻结(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账号:21060024815825)。审 判 长 刘 彩 凤审 判 员 曹 雨人民陪审员 徐 忠、二○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佳奇(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