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423执8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李清群、福建省清流县闽山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清群,福建省清流县闽山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23执8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清群,女,196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职工,住福建省清流县。被执行人:福建省清流县闽山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清流县嵩口镇高坑村。组织机构代码:77291962-3。法定代表人:赖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李清群与福建省清流县闽山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福建省清流县闽山化工有限公司的厂房、设备,因其已办理抵押登记,暂时无法处置,被执行人福建省清流县闽山化工有限公司所有的闽G×××××轿车一辆也因其他执行案件被本院扣押,正在处置,被执行人福建省清流县闽山化工有限公司的办公楼的租金正在分配处置,被执行人福建省清流县闽山化工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和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赖跃迅审判员  刘华林审判员  陈晓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辉附: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