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5刑初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王某均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一审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均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305刑初533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告人 信息 被告人王某均,女。因本案于2O17年2月27日自动投案,同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3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取保候审。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4月1日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以深南检刑诉〔2017〕5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均犯容留卖淫罪,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王某均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 本院意见 被告人王某均构成容留卖淫罪。被告人王某均等人共同犯罪,所起作用相当,本院不予区分主、从犯。被告人王某均具有认罪态度好、自首的从轻处罚情节。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判决 被告人王某均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何湘波 二○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董硕语 微信公众号“”